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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教职工婚假、产假期限的相关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2】 【作者:/来源:办公室】 【阅读: 次】【关闭窗口】

关于调整教职工婚假、产假期限的相关通知

 

各学校:

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现对我区教职工婚假、产假期限相应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请各校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全校教职工转达。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假期为一百八十日(包含产前休息,难产和生育多胞胎等不再增加假期),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二、产假已于2016年2月19日前结束的不再延长;正在休产假或产假于2016年2月19日后结束的可在原产假期限的基础上顺延至一百八十日。

三、产假顺延需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提供原产假请假审批表和子女出生证,并按照请假审批流程报批。

 

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