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开展参与民间 借贷、融资担保和“两违”专项清理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现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开展参与民间借贷、融资担保和“两违”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单位的自查登记情况汇总表、整改自纠情况汇总表以及科级党员干部填报的表格,由办公室统一收集后,分别于9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存档;科级以下及村(居)党员干部填报的表格分别由各单位存档。
中共莆田市涵江区纪委 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组织部 2017年7月26日
莆纪〔2017〕36号
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开展参与民间借贷、 融资担保和“两违”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委(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党组(党委): 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开展参与民间借贷、融资担保和“两违”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现职党员、干部和村(居)“两委”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 二、清理内容 (一)民间借贷 1、借款: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 2、出借资金: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出借资金给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利益。 3、赚利差:以无息、低息借入,并以有息、高息借出赚利差。 (二)融资担保 党员干部本人,为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等营利活动(消费类贷款除外)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的行为。国家和地方政策鼓励支持的金融机构帮扶性贷款,党员干部本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不纳入清理整改范围,但应登记上报并说明情况。 (三)“两违”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擅自占地建设的行为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房行为,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上述需要清理的民间借贷、融资担保和“两违”行为,均指至2017年7月31日的状况。 三、清理步骤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各部门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清理工作。 (一)自查申报(8月1日-8月31日)。党员干部要逐项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于8月31日前如实填报《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融资担保自查情况报告表》、《党员干部参与“两违”自查情况报告表》(附件1、2)。无此类情况的,实行“零报告”。 (二)自纠整改(9月1日-9月30日)。对需要纠正的,采取归还(收回)借款、解除合同、退出担保、自行拆除“两违”建筑物等方式进行整改。个别一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应作出说明,并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凡需要纠正的,应于9月30日前如实填报《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融资担保整改情况报告表》、《党员干部参与“两违”整改情况报告表》(附件4、5)。 四、清理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全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抓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强化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要求完成专项清理任务。 (二)明晰责任,明确任务。专项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做到“全覆盖、全清理、全整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县区、市直各单位的自查登记情况汇总表、整改自纠情况汇总表以及处级党员干部填报的表格,由所在县区委(工委)办公室、市直各单位办公室统一收集后,分别于9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存档;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填报的表格分别由纪委(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存档。相关业务由市金融办(电话:2378228)、市治违办(电话:2631851)负责解释。 (三)严明纪律,严肃问责。党员干部的自查自纠情况纳入当年度的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对按要求如实自查申报和主动纠正的,视情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继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参与民间借贷、融资担保或“两违”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融资担保自查情况报告表 2、党员干部参与“两违”自查情况报告表 3、自查登记情况汇总表 4、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融资担保整改情况报告表 5、党员干部参与“两违”整改情况报告表 6、整改自纠情况汇总表
中共莆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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