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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办公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涵委办〔2014〕58号)
【发布时间:2014-12-04】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涵委办〔201458

 

 

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办公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涵江区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涵江区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办公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


涵江区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请销假是指因公、因私离岗外出,公休和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三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的,应按程序口头请假,并在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  事假:干部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病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请病假。

第七条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延长至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八条  探亲假:配偶、父母在省外居住,工作满1年的,可请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第九条  产假:女干部职工产假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男方照顾假为7-10天。

第十条  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请丧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需赴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假须填写《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干部职工请假外出离开莆田市的,应填写《干部职工外出审批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请假1天及以上(含节假日,下同),党(工)委书记由区挂钩领导签注意见后呈送区委书记审批;镇长(主任)由区挂钩领导签注意见并报区长同意后呈送区委书记审批。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区挂钩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区人大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区挂钩领导签注意见并报区人大主任同意后呈送区委书记审批。

区直单位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1天及以上,由区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党群系列的报区委书记审批,政府系列的报区长同意后呈送区委书记审批。

副科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区挂钩(分管)领导审批。

以上科级干部请假手续审批完毕后,须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由本单位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其中请假7天以上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公务员局备案。

教育、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请假,科级干部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人员按照本系统、单位有关制度执行。

临时借调或抽调服务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借调期间请销假工作由考勤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请长期病假(15天以上,含节假日)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医疗疾病诊断证明,其中病假超过1个月的,由主管部门委托莆田市第一医院或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病残鉴定小组鉴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病休养的请假时限须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或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辞退、解聘或退职、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外出或组团外出到本市以外的地方办理请假手续的,根据外出人员或带队人员的职务,按上述有关程序报批后,报区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科级干部出国(境)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及区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经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审批。抽调服务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除按上述有关程序报批外,还需由所在项目责任单位及区项目挂钩领导审批。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离开本市。

第十六条 凡明确规定参会对象的区级以上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缺席或替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事先报负责召集会议的区领导同意后方能请假,并指派相应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全年请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除按上述有关程序报批外,科级干部需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其他干部职工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公务员局审批。

第十八条  干部获准请假、外出期间,移动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请假、外出期满3日内,须由本人向准假审批领导或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填写《干部职工销假备案表》(附件3)。如需续假,一般应在原假期未满之前,提出续假申请,按准假权限报请审批。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请假未获准离岗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提供虚假医疗疾病诊断证明请病假的;

(四)临时借用、抽调服务项目建设期满后,除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抽调)外,无故未及时回原单位工作的。

被认定为旷工的干部职工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二十条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第二十一条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即每超过事假1天按日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21.75)扣减。

病、事假(不含法定假期)时间在当年度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的请假期间待遇按照《公务员法》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对干部职工请销假工作实施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的单位,出现工作人员擅自离岗、不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报备、不按规定执行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或违规越权审批等情况的,经查实,由区纪委、监察局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对本单位绩效考评酌情扣分。

第二十四条  干部职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诊断证明请病假的,由区纪委、监察局追究责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干部职工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4天(含4天),当年度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干部职工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4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当年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核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区直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定期公布干部职工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负责实施、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2.干部职工外出审批表

3.干部职工销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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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办公室      201410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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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单位:                                                 

请 假 人

 

现任职务

 

请假时间

 天,            日至             

请假理由

 

单位分管
领导意见

 

单位主要
领导意见

 

区挂钩
(分管)
领导意见

 

区人大、政府或政协班子主要领导意见

 

区委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1.科级干部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2.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7天以上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

部或区公务员局备案;
3.
干部职工请假外出离开莆田市的,以《干部外出审批表》

为准。


附件2

干部职工外出审批表

姓名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所参与重点项目名称

 

外出时间

   天,             日至              

外出地点
及事由

 

所在
单位
意见

 

所参与项目
责任单位意见

 

区项目挂钩
领导意见

 

区挂钩
(分管)
领导意见

 

区纪委
审核意见

 

区委组织部
审核意见

 

区人大、政府或政协班子主要领导意    

 

区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附件3

 

 

 

 

干部职工销假备案表

 

单位:                                                

 

请假人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准假时间

天,            日至             

 

准假理由

 

 

销假情况

销假时间:           

                  
本人确认(签名):
                                    
      

 

单位主要
领导意见

 

 

备注

1.干部职工请假、外出期满3日内,须向准假审批领导书

面或口头汇报;

2.干部职工销假按规定填写本表,科级干部报区纪委、区组织部备案,一般干部职工请假7天以上销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公务员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