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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涵江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涵政教〔2014〕175号)
【发布时间:2014-12-04】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涵政教〔2014175

 

 

关于印发涵江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教师进修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涵江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

20141125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区纪委办、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

      区财政局、区公务员局、区编办,存档(2


涵江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育系统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印发涵江区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涵委办〔201458号)文件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请销假是指因公、因私离岗外出,公休和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三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的,应按程序口头请假,并在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教师进修学校、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由区委教育工委管理的校级领导及所有教职工。由区委管理的副科级及以上校级领导和教育局机关干部请销假,按涵委办〔20145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  事假: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病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请病假。

第七条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延长至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八条  探亲假:配偶、父母在省外居住,工作满1年的,可请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执行)。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第九条  产假:女干部、教职工产假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男方照顾假为7-10天。

第十条  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请丧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需赴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三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领导

(一)时间在一天之内的,应向教育局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时间在一天至三天的,应填写《涵江区教育系统干部请销假审批表》(表样附后),上报教育局人事与师资管理股股长审核,并报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时间超过三天的,应填写《涵江区教育系统干部请销假审批表》,上报教育局人事与师资管理股股长审核,并经教育局主要领导同意,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其他校级领导

(一)时间在一天之内的,应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应填写《涵江区教育系统干部请销假审批表》,上报教育局人事与师资管理股股长审核,并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中层干部及其他教职工

(一)时间在一天之内的,应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时间在一天至三天的,应填写《涵江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表样附后),上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三)时间超过三天的,应填写《涵江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上报教育局人事与师资管理股股长审核,并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请长期病假(15天以上,含节假日)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医疗疾病诊断证明,按疾病证明书中出具的时间签署请假时间。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或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因公、因私外出或组团外出到本市以外的地方办理请假手续的,根据外出人员或带队人员的职务,按上述有关程序报批后,报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备案;抽调服务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除按上述有关程序报批外,还需由所在项目责任单位及区项目挂钩领导审批,借调期间请销假工作由借调单位负责,借调期满须回原单位上班,考勤列入原单位。学校校(园)长和书记原则上不得同时离开本市。

第十六条  获准请假、外出期间,移动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请假、外出期满3日内,须由本人向准假审批领导或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填写请销假审批表中的“销假情况”。如需续假,一般应在原假期未满之前,提出续假申请,按准假权限报请审批。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离岗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提供虚假医疗疾病诊断证明请病假的;

(四)临时借用、抽调服务项目建设期满后,除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抽调)外,无故未及时回原单位工作的。

被认定为旷工的教职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十八条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第十九条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即每超过事假1天按日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21.75)扣减。

病、事假(不含法定假期)时间在当年度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十条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的请假期间待遇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教育局对教职工请销假工作实施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各学校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的学校,出现工作人员擅自离岗、不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报备、不按规定执行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或违规越权审批等情况的,经查实,由教育局纪检监察室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教职工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干部教职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诊断证明请病假的,由教育局纪检监察室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4天(含4天),当年度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干部职工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4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当年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四条  干部职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实施、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涵江区教育系统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2、涵江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