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
涵委反腐办〔2014〕2号 关于在全区党员干部中开展 清理参与高利放贷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根据莆委反腐办[2014]2号《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开展清理参与高利放贷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决定在全区党员干部中开展清理参与高利放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现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目标,坚持以“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正确引导、有效规范”为原则,督促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参与高利放贷行为,防止个别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事高利放贷等营利性活动,有效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二、清理内容 重点治理党员干部违反廉政准则和有关法规,参与高利放贷,或者为从事高利贷者提供担保,或者利用职权、职务影响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放高利贷,套取信用贷款、贴息贷款放高利贷,挪用公款放高利贷,或其他非法收入以变相入股等方式放高利贷的问题。 三、清理对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干部及职工。 四、清理方式 本次清理活动采取自查自纠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并认真组织在编在岗人员填写《涵江区党员干部参与高利放贷行为自查申报登记表》(附件1),如实申报登记本人有无参与高利放贷行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自查自纠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登记造册汇总(附件2),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3月10日前统一送区清理办(材料迳送区纪委执法监察室,电话:3580591)。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里成立莆田市涵江区清理党员干部参与高利放贷活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邱玉良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邹荔平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宣传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经贸局、财政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监察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认真抓好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的清理工作。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舆论造势,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高利放贷活动的风险和危害,进一步明确党员干部和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参与高利放贷的要求;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高利放贷的问题。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动员各种力量抓好清理工作的落实。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全区清理工作的督查,凡是2014年3月10日前按要求如实自查申报和主动纠正并退出非法所得的,视情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参与高利放贷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涵江区党员干部参与高利放贷行为自查申报登记表》 2、《涵江区党员干部参与高利放贷行为自查申报汇总表》 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1 涵江区党员干部参与高利放贷行为自查申报登记表
备注:1、高利贷行为定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借贷行为,界定为高利贷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个人贷款基准利率(
3、该表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组织填报并存档。
附件2 涵江区党员干部参与高利放贷行为自查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表人: 审核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 备注:该表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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