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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六中低保家庭学生明细表
【发布时间:2009-09-12】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莆田六中低保家庭学生明细表(略)
    2009912上报23名学生名单至区教育局
 
莆田市财政局
文件
莆田市教育局
 
莆市财教〔200964
 
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计财科)、教育局(事务办),莆田第一中学、莆田第二中学、莆田擢英中学、莆田哲理中学:
为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我省决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093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助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政策对象和标准
享受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在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学年补助1500元,由各有关学校落实发放到低保家庭学生手中,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二、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低保家庭学生助学金由省、市、县(市、区)比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三、资金管理
高中学生助学金实行按学年申报、分学期拨付办法。即每年秋季,省财政按各地(校)上报的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数及每生每学年1500元资助标准,确定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补助经费指标,通过农村义务教育管理系统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特设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专项资金后,应在15日内将省级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专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拨付到各普通高中学校。市直学校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学校。
四、资金申请与下达
(一)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学生应持所在家庭的城市或农村低保证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据此填报《莆田市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学生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和《莆田市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学生调查情况表》(表式见附件2),并报同级教育、财政、民政部门核实汇总。市直学校每年915日之前直接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对下属学校填报的报表进行核实,汇总填报《莆田市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学生调查汇总表》(表式见附件3),于每年920日之前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汇总。
(二)学校每学期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助学金后,应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发放时由班主任造册,教务处对发放对象进行审核,财务人员对补助金额进行审核,经学校负责人审批后,学生方可领取。学校应严格实行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等制度,将发放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各学校应认真组织填写《莆田市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助学金领取表》(表式见附件4),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并存档。市直学校直接报送市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助学金领取表进行审核,汇总填报《莆田市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助学金领取汇总表》(表式见附件5),报送市教育局备查存档。
五、监督与检查
(一)每学年初,省级财政将应承担的补助经费下达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应承担的经费,按省定标准及时足额下达拨付学校。对于经费没有落实到位的地方,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减省补助的教育专项经费。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家庭高中学生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相应扣减专项补助经费。
六、2009年春季高中学生助学金,根据年初各地上报的学生数,由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另行下达。
附件:1、莆田市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学生明细表
2、莆田市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学生调查情况表
3、莆田市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学生调查汇总表
4、莆田市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助学金领取表
5莆田市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助学金领取汇总表
 
 
 
○○九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高中 助学金 通知
抄送:市民政局、各县区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6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