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笔记本电脑丢失赔偿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07-15】 【作者:办公室/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莆田第六中学文件
莆六中[2009]1号
关于笔记本电脑丢失赔偿的通告
为了优化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已分期分批给各位专任教师配备了笔记本电脑。这些笔记本电脑属于学校财产,每位分配到的老师有义务保管好电脑,并使其在教学中发挥作用。
经学校2009年7月10日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每部笔记本电脑按均价6000元计算,使用期限为五年。五年满后,每位老师把自己使用的电脑完整上交学校,若出现丢失,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第一年丢失赔偿5000元
第二年丢失赔偿4000元
第三年丢失赔偿3000元
第四年丢失赔偿2000元
第五年丢失赔偿1000元
本通告适用于各批次购买的笔记本电脑。
莆田第六中学
2009年7月15日
抄送:各处室、各教研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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