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第六中学班主任工作奖励条例 (试行)
【发布时间:2008-11-07】 【作者:政教处/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一、总 则 第一条:班主任是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力量,是学校的德育骨干,在塑造学生灵魂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为了使班主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鼓励教师做好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学生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特制定本奖励条例。
二、 奖 励
第三条:凡在以下项目中,班主任个人、班级集体由于工作出色,受到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表扬、奖励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1. 获省级优秀班主任称号,学校嘉奖500元,获市级优秀班主任称号,学校嘉奖400元,获区级优秀班主任称号奖300元(上级部门已嘉奖的学校不再奖励,不足部分补足)。
2.根据班主任工作考核成绩,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优秀班主任的评比,比例为班主任总数的25%,获校级优秀班主任奖200元。
3.本班在学年评优中,获省级先进集体称号奖300元,市级先进集体称号奖200元,区级先进集体称号奖100元。
4.班主任所受嘉奖奖金以最高单项奖金为限,不累计相加。
5.年段长嘉奖等同班主任同等条件。
第四条:班主任奖励由政教处综合测评考核,报学校行政核准。
第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24日校行政会通过施行。
莆田第六中学
2007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