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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领用笔记本电脑的有关条款
【发布时间:2008-11-04】 【作者:总务处/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经学校行政会研究通过,提供给教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其仅仅是一种教学工具,而不是一种福利,其只能用于教学,不能用于游戏、网恋、违法等活动,学校对此同台式电脑一样,一经发现将给予收回。
申报领用笔记本电脑的条件规定如下:
(1)、至2006年9月份工作满叁年的专职教师(借调和后勤人员除外)。
(2)、50岁以上的的专职教师必须取得初级合格证书。
(3)、50岁以下的的专职教师必须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合格证书。
(4)、申请人必须自愿接受学校关于《笔记本电脑使用责任书》的条款。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职教师均可到办公室申请报名,报名时间截止2006年3月15日,欢迎各位教师涌跃申报。
 
                                          莆田第六中学 校长室
                                          2006年3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