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教育工委、市教育局《违规补课和违规征订使用教辅材料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莆教〔2013〕监27号)和涵江区教育局的《转发〈违规补课和违规征订使用教辅材料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涵政教【2013】178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 成立了违规补课和违规征订使用教辅材料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和聘任监督员: 组 长:黄武强(党支部书记兼校长) 副组长:郑伟山(党支部副书记)、徐启明(副校长)、 陈开中(副校长、工会主席); 成 员 李永清(办公室主任) 林金沂(教研室主任) 李松青(教务处主任) 施建军(总副务处主任) 陈 琦(政教处主任) 黄荔葵(工会副主席) 刘 芳(团委书记) 各年段长 黄顺英(会计) 陈慧(出纳) 下设办公室,由郑伟山兼任主任。 监督员: 曾昭監、江启成、陈国铭、戴培勋、李开昭 二、自查自纠 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1、要求全体教师签订不违规补课和不违规征订使用教辅材料承诺书。明确对不履行承诺的教师要追究责任的相关条款和措施。 2、存在有偿补课或违规征订使用教辅材料行为的教师,要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不得再犯。对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及时整改的,予以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逾期不改的,一律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闽教[1997]人110号)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从重处理。 三、突出重点 学校不得组织补课并收费,或以年段名义组织补课收费,及以举办各类“奥赛班”、“提高班”、“实验班”、“辅导班”等名义补课收费,以“家长委员会”名义组织补课收费。 2、在职教师为学生(含非自己所授课班级学生)不得进行补课、辅导并收取费用、报酬的,或以及私自在民办教育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兼课并领取报酬。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内宿舍、自己家中或在外租房为学生提供食宿服务并收费的,或以其家人名义在校内宿舍、自己家中、在外租房为本校学生提供食宿服务并收费。对举办有偿补课、有偿托教的,按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及违反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条规处理,给予其行政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低聘教师职务一级且三年内不得晋升(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违规所得按规定责令清退或予以收缴;同时追究校长责任,实行校长诫勉谈话,其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因举办有偿补课、有偿托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我市学校供学生选用。若学生自愿购买教育部门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或统一代办征订教辅材料;不得推荐学生和家长订购审读推荐目录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不得将审读推荐目录外教辅材料作为授课内容或作业布置给学生,变相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教辅材料。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责任人员,除收缴违法所得外,当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扣发绩效工资,并给予效能告诫或纪律处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领导干部、党员教师违反规定征订使用教辅材料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予以免职,对其他人员作低聘一级以上职务且三年内不得晋升(转聘)高一级教师职务。 四、加强监督 加强对教师的宣传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外,还要关心教师日常的工作、生活情况。发现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有偿托教、违规征订使用教辅材料行为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 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行评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接受,认真整改;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进行处理。要支持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对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形成全社会合力整治违规补课和违规征订使用教辅材料行为的高压态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