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涵江区2013年度秋季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涵价【2013】33号) 莆田市涵江区物价局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 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 莆田市涵江区纠风办 涵价〔2013〕33号 ━━━━━━━━━━━━━━━━━━━━━━━━━━━━━ 关于核定涵江区2013年度秋季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中职中专学校、各幼儿园、各民办学校: 根据省、市有关教育收费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联席会议研究,核定我区2013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学校收费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实行免费教育,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 1、课本费。按照《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莆田市2013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中小学课本费限价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3〕136号)文件规定执行。 2、作业本费。按照区物价局核定的作业本费限价标准执行。 3、午托管理费。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内向本校学生提供午餐、午休并实施有效管理服务的,可以收取午托管理费,午托管理费标准为每生每月30元。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午托;严禁没有开展午托管理而向在校寄午膳的学生收;严禁学校对寄宿生再另行收取学生午托管理费。 二、普通高中学校收费 普通高中可以收取学费、寄宿生住宿费、择校生择校费(三级达标以上学校)和代办费。 1、学费。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一级达标校900元/生·学期;二级达标校800元/生·学期;三级达标校700元/生·学期;城市普通高中学校650元/生·学期;农村普通高中学校400元/生·学期。上述收费不包括达标校的择校生。 2、择校费。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办三级达标以上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择校费标准为一级达标学校每生18000元、二级达标学校每生12000元、三级达标学校每生9000元,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学费。 3、住宿费。各校必须严格按照区物价局核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按学期核算。 4、代办费。代办费项目为课本费和簿籍费两项。课本费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从省教学用书目录中选订,不得提前征订本学期未开设的各学科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的教科书。按照区物价、财政、教育局《会议纪要》(〔2011〕1号)精神,课本费实行“一校一报一审”,落实事前申报监审、会议会商制度。簿籍费最高限额为20元/生·学期。 学校组织学生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等代办收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中等职业学校收费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学费,可以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和代办费。 1、住宿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75号)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区物价局核定的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标准。 2、代办费。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代办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按学期及时清算。 四、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1、保育教育费。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3〕79号)文件规定执行,幼儿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2、代办费。代办费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及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半托、全托)。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书本费。幼儿园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向幼儿家长另行收费。除保育教育费、寄宿生住宿费、代办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强制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食堂人员工资、水电、燃料、房屋租金等间接费用。伙食费在学期内滚动使用,期末结算公布,多退少不补。 五、民办学校收费 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13〕费41号文件规定,除收取学费外,课本费、作业本费参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莆田市私立实验中学学费为:初中5000元/生.学年,高中8000元/生.学年;莆田市涵江区私立银河学校学费为:小学4000元/生.学年,初中5500元/生.学年。住宿费仍按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其他有关事项 1、全面推行阳光收费。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企业减负办、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的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精神,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校长、园长公告责任制,适时更新“价格服务进校园”公示网页和公示专栏。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向学生收费。 2、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学校按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3、规范学生学习用书配备。在征订教学用书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向中小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若学生自愿购买市推荐教辅材料,由学校填写“代购申请单”组织统一代购,并做好无偿代购服务;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纠风部门将对教辅材料代购、使用、管理等工作实行严格监督。 4、严格费款收支管理。公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择校费等,公办学校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办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学校直接用于代办学生费用,并按学期结算,多退少不补。严禁将教师教学用书款项在学生代办费中列支;严禁将国家免费提供的作业本向学生收费。 5、严格幼儿园收费行为。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若发现有违反规定收费的,将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降低办园等级,同时收费年审时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并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 6、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民办幼儿园按《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费176号)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费213号)》等文件规定,民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规定的代办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先报备后收费,对不按规定报备收费标准或超过报备标准收费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通过《办园许可证》年审。民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规定的代办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7、严禁其他乱收费。学生在校搭膳、夜自修、寄放自行车和班级活动等费用一律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另行收费。学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不得代收代办保险费。 以上通知事项,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表一 涵江区2013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表二 涵江区2013年秋季普通高中、职专收费项目及标准 表三 涵江区2013年秋季各有关学校住宿费标准 表四 涵江区2013年秋季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莆田市涵江区物价局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 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 莆田市涵江区纠风办 2013年8月23日 抄送:市物价局,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 区农监办、区审计局,区有关领导,存档。 涵江区2013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一)
单位:元/生·学期 涵江区2013年秋季普通高中、职专收费项目及标准(表二)
涵江区2013年秋季各有关学校住宿费标准(表三) 单位:元/生·学期
涵江区2013年秋季各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表四) 单位: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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