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教学技能大赛 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岗位练兵活动的通知》(闽教人[2010]39号)精神,鼓励我区广大中小学教师积极参加岗位大练兵活动和教学技能大赛,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学技能和专业素养,制定本奖励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为指导,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导向,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大练兵活动,提升教师的教学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引导广大教师更加注重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全面提高我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优质的师资保障。 二、奖励对象 我区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学技能大赛获奖的教师。 三、奖励办法 (一)年度考核量化分奖励 1、国家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6分; 2、省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 3、市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4、区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以上各级教学技能大赛获奖加分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二)岗位聘任奖励 参加省级教学技能大赛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教师:1、已评未聘的,须予以优先聘任;2、符合高一级教师职务参评条件的,须予以优先推荐参评;3、符合岗位设置晋级条件的,须予以优先晋级。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一次,可享受一次优先机会。 (三)奖金奖励 1、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6000元; 2、省级: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3、市级: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4、区级: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四)其他奖励 参加市级教学技能大赛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当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优先评选当年度区优秀教师,由区教育局直接确认为“涵江区骨干教师”;参加省级教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除享受以上奖励外,优先评选当年度省、市优秀教师,优先推荐为省市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各级教学技能大赛获奖教师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引领和带头示范辐射作用,为提高学校及我区教师教学技能和专业素养做出应有贡献。 本奖励办法自2013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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