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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14】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莆教[2005]15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业科),市直各学校:
     
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点。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是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的关键。为加强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尽快造就一支稳定的、能适应我市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并能在新课程改革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现将《莆田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00五年六月十五日
莆田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骨干教师队伍,以适应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莆田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骨干教师是指参加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并获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在职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教师进修院校)教师。 
     
第三条 骨干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教书育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师德和师风。
     
第四条 骨干教师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努力使自己成为研究型、专家型的优秀教师。
     
第五条 骨干教师要牢固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并在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发挥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六条 骨干教师每五年至少在市、县(区)范围内开设两次高水平的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学术讲座;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经验总结;每五年完成一个教育科研课题。
     
第七条 骨干教师每人要主动承担培养2-3个青年教师的任务,通过传、帮、带,让青年教师更快更好地成长。
     
第八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每人每学期可享受适当的资料信息费津贴,其数额由县(区)或学校自行规定。
     
第九条 推荐省特级教师和推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从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中产生;在评先、晋职、聘任和推选高一级人才培养候选人时, 同等条件下骨干教师予以优先。
     
第十条 鼓励骨干教师提高学历、攻读教育硕士、博士学位;有计划地安排骨干教师参加省内外培训、研讨、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
     
第十一条 关心骨干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每年要组织一次体检,对生活上有困难或患病的,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工会组织应主动给予照顾。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应建立中小学骨干教师专项资金,对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教改实验、考察学习、业务进修、出版教育教学专著和参加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等,进行专项资助。对有关活动经费开支确有困难的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适当给予专项补助。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组织骨干教师到相对落后地区和薄弱学校进行支教,或成立讲师团开展巡回讲学活动;还可有计划地委派部分骨干教师到教科研部门担任兼职教研员,为本地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贡献。
     
第十四条 建立骨干教师考核评价制度。骨干教师每学年考核一次,并填写《莆田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学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表》(附后)。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院校应建立骨干教师数据库,健全考绩档案,及时了解他们的动态。
     
第十五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由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教师进修院校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凡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可连任,由市教育局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若发现有不具备师德要求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违法乱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津贴等有关待遇,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关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骨干教师调离教育系统应从严控制,如确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学岗位的,其荣誉称号自行取消,与之相关的津贴等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做好骨干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骨干教师座谈会,组织学术研讨、信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要将骨干教师的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情况及时报市教育局人事与师资管理科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