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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和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7】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闽教办基〔201744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

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和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新生入学、转学及升学等学籍业务办理,确保各地各校电子学籍业务办理规范、高效,提高学籍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针对当前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和接续等业务办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学籍内涵和作用

学籍是指学生属于某个学校的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学籍档案(后文所称“学籍”均指学籍档案)是记录学生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由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两部分组成。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或接续学籍档案。各地和学校不得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为其接续学籍并更新信息;原来未建学籍的,应为其新建学籍。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家长要求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学籍接续手续,线下流程完成后,即视为已建立学籍,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接续,实现“人籍一致”,最终学籍相关业务核办以学籍系统信息为准。

二、严格学籍建立业务办理

(一)加强一年级新生注册信息审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要严把学籍入口关,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员及分管校长对正式招收且实际到校注册入学的一年级新生,要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员,对所属学校符合建籍条件的申请要及时核办,对违规招收或实际未到校注册学生的建籍申请,要坚决予以驳回,严禁“空挂”学籍。

(二)规范非小学一年级在校生注册建籍办理

各地中小学校正式招收的少数确未曾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招收学校按闽教基函〔201416号文件要求做好学籍补建工作。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核实申请补建学籍的学生相关录取信息及佐证材料,并在上报补建申请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

学籍补建结果一般于上报次月中旬反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在学籍系统“学籍注册”的“在校生录入”中查询,并根据反馈情况完成后续操作:

1.处理状态为“通过”的,及时补齐学生信息。

2.处理状态为“不通过”的,根据提示通过转学或招生录取等方式接续学籍。

3.同一月份重复上报相同学生的补建申请的,将出现该生自身重复,此类情况需再次上报并确保无重复。

4.未收到反馈结果的:(1)身份证件类型为“居民身份证”的,补建信息存在重大错误而无法导入系统,学校应核实并修改无误后重新报送;(2)身份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的,教育部信息中心采取人工方式查重,需待更长时间。

三、规范转学学籍办理

(一)明确材料要求

系统中学籍状态为非毕业的学生,要通过转学(含跨省转学)功能接续学籍。学生转学业务流程由转入学校发起,须上传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为佐证材料。再依次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除系统故障需要先行办理纸质手续外,不再进行纸质转学材料盖章。因系统原因无法上传佐证材料的,转入学校要通过其它安全方式及时将佐证材料提交转出方,无故不提交佐证材料的申请一律予以驳回。

(二)加强转学业务办理核办

1.保证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年级相同。转学过程中要保持年级一致,不得留级,学生在转出学校就学期间有留级、休学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别要注意不同学制学校间转学的年级对应。双方学生互转要遵循保障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原则进行,原则上按以下规则进行互转:五四学制的小学一至五年级对应我省小学一至五年级;初中第一年对应我省小学六年级;初中第二、三、四年分别对应我省初一、初二、初三;我省小学接收五四学制的小学毕业生,应由接收学校通过“毕业后跨省就学”功能接续学籍。

2.严格普通高中转学核查。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中,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核实学生是否符合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学生转学条件、双方学校级别是否相当、是否国际课程班等情况。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普通高中分级情况不同的,学生中考成绩占转出地当年度中考总分之比值应不低于转入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占转入地当年度中考总分之比值。

四、加强学生升学学籍业务办理管理

系统中学籍状态为“毕业”的学生,要通过招生功能接续学生学籍。其中,省内生源通过“招生录取”功能接续,省外生源通过“毕业后跨省就学”功能接续。学校、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核实学生是否符合升学条件。要利用学籍系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杜绝违规招生。

(一)加强普通高中跨区域学籍接续管理

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8号)有关要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必须是参加了招收学校所在设区市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简称中考),且中考成绩达到招收学校录取要求,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录取的。因此,对于省内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以设区市核定的中招录取手续为依据,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招生”中导入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名单,学校再根据学生实际到校就读情况在“学校录取新生”中选择拟录取的学生,经主管教育部门核办后,学校即可调取学生学籍档案。若该学生非本地生源,生源所在地教育局需按照省定跨区域招收高中阶段学生有关规定办理跨区录取手续后,方可调取学籍档案。未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要求,由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归档永久保存,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要向家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规范毕业后跨省就学办理

“毕业后跨省就学”不等同于跨省招生,该功能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籍在省外且为毕业状态的学生,如我省初中学校接收外省小学六年级毕业生、我省小学接收外省五四学制小学五年级毕业生。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对于外省普通高中学校发起的“毕业后跨省就学”申请,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核实招收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生被录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中考成绩、录取名单或录取通知书等)后方可办理,对未提交上述材料的申请一律予以驳回。

五、特殊情况处理

全国学籍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人籍一致”的要求,确保学生学籍最终状态正确。出现下列特殊情况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错招学生。作为招生录取中,学校错招学生的补救措施,系统设置了“招生回退”功能,在学生招生流程全部结束后,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被错招的学生回退至毕业生状态。

2.误操作毕业。学生实际为在校学生,系统中被误操作为毕业的,可在操作为“毕业”后的半年内,通过“毕业生回退”功能将毕业生回退至在校生状态。

3.拟录取学生处于在校生状态。实际已毕业的学生,因操作错误导致系统中其学籍仍处于非毕业状态,且无法通过招生录取功能接续学籍的,需通过“跨学段转学”接续学籍,具体为:先由学籍所在学校通过相应异动功能将学生在系统中的学籍状态恢复至在校生状态(任意年级),后由招收学校通过“跨学段转学”功能接续学籍。“跨学段转学”与省内学生“转学”操作方式完全相同,但需省级学籍管理员开放“允许跨学段转学”权限后方可操作,权限开放时间定于每学年10月份。该操作仅限用于此类特殊情况处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控(尤其是对普通高中学校),严禁学校滥用该功能。

4.拟录取高中学生学籍处于小学毕业状态。遇此类特殊情况,学校应上报主管教育部门,主管部门协调辖区内某所初中学校通过招生功能先将该生学籍接续至初中,后按录取处于在校生状态学生的方法,通过“跨学段转学”功能将学生学籍接续至高中。

六、切实落实学籍管理责任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充分认识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保密性和严肃性,要挑选责任心强,具有较强计算机应用能力,熟习学籍管理业务的在编人员担任学籍管理员。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学籍管理工作。

七、强化中小学学籍业务办理监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学籍管理巡查制度,每学期组织人员对所属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纠正、查处学籍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提升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化水平,堵住违规招生漏洞,强化对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动态监管,进一步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各设区市要建立专项检查机制,定期对所属县(市、区)及中小学学籍管理工情况、人员配备情况及制度健全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提升本地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化水平。我厅将结合开学初检查,以及随机抽查或借助信息化手段,对各地规范学籍管理情况、学籍管理队伍建设及稳定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违规学籍管理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全省通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1115

(依申请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11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