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
【发布时间:2010-05-11】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闽教学〔2010〕19号
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
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侨办(外侨办):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以下简称“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位
考生的“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由考生户口所在设区市侨办(外侨办,以下简称侨办)统一办理。
二、考生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考生的“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办理时间为每年4月28日至5月20日。逾期证明,一律无效。
(二)拟申请享受录取照顾的“三侨子女”考生,应如实填写《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身份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并在“诚信承诺”栏内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设区市侨办办理。
(三)教育部门根据设区市侨办出具的“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负责教育部门负责考生录取照顾特征信息的采集。
三、审核办法
(一)归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1-3条款之一和第4条)
1.本人国外出生证、定居证或回国护照等的原件。
2.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设区市单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派出所联合出具证明)。
3.本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落实侨务政策资料中认定记载其为归侨的内容,含各设区市办理的归侨身份证。
4.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档案。
(二)华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条款之一)
1.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原件。
2.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证件的证明。未建交国家就地办理定居证件的公证。
(三)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凭下列条款之一)
1.户籍证明。
2.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具体审核注意事项见附件2
四、公示办法
符合条件的“三侨子女”考生名单,教育部门负责按省招委会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确认加分等工作。
五、责任及责任追究
(一)“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为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各设区市侨办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审核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建立并落实制定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凡提供虚假材料获“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的考生,取消“三侨子女”资格;已报名高考的取消当年的考试或录取资格;已被高校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退回原籍,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身份审核表
2.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三侨子女 身份证明 审核 通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省高招办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4月28印发
附件1: 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身份审核表
三侨生证明号:
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各设区市侨办留存,一份报省侨办。
附件2:
“三侨子女”身份证明审核注意事项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谓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国连续居住2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同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同华侨。
(二)同华侨、归侨具有7年以上抚养关系,且申请认定“三侨子女”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可认定“三侨子女”身份。抚养关系的确立凭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各设区市侨办是核发参加高考考生“三侨子女”证明书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不得委托县(市、区)侨办办理。
(四)规定办证时间结束后一周内,请将工作总结连同《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及EXCEL电子版,报送省侨办文教宣传处存档。
附件3: 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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