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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5】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市直学校(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闽教师〔2018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县区(管委会)、市直学校广泛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

本负面清单作为对全市中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凡有“负面清单”中所列情形的,要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2157号)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附件: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莆田市教育局

2023年1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一、范围对象

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负面清单

1.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宣讲、传播宗教以及封建迷信等错误思想,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3.以非法手段表达自己诉求,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组织、参加或煽动非法上访、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活动;参与传销、邪教、非法集资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

4.不遵守社会公德,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文明、不检点、行为失范。

5.接受损害党和国家荣誉以及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资助、捐赠。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教育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足,违反《反有组织犯罪法》,利用未成年学生实施黑恶犯罪的行为,充当慕后黑恶势力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及制贩假冒伪劣商品、酒驾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强奸、猥亵及其它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8.违反考勤纪律,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旷课,或违反外出请假纪律,擅离职守。

9.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对学校交付的教育教学任务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消极怠工;在校园中言语粗鲁,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听或拨打电话等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或发生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在工作时间进行炒股、经营微商、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10.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向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按学生成绩名次排座位;组织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11.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发现学生欺凌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置,隐瞒不报或偏袒一方,或未立即向学校或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12.歧视、无故指责、训斥家长,态度简单粗暴;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虐待、伤害学生。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或对学生违规实施惩戒;鼓动、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

13.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参与其他教师、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向学生家长推介校外培训机构,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4.未经上报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竞赛、评优、推优或其他商业活动;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学生、家长信息谋取利益。

15.收受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承担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6.在教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教师资格、荣誉证书;不当署名、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以学术成果行贿、受贿的。

17.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

18.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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