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征集2019年赴宁夏、福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教教师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市直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选派优秀教师赴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小学支教的通知》(闽教办师〔2019〕19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选派第二十一批赴宁夏支教教师的通知》(闽教办师〔2019〕20号)精神,就2019年我市赴宁夏、福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教选派名额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支教教师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教名额 莆田市2019年赴宁夏、福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教学科及名额安排表(附件1) 二、政策待遇 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县区、市直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开展,根据《莆田市2019年赴宁夏、福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教学科及名额安排表》(见附件1)下达的计划,积极宣传优秀支教教师先进事迹,弘扬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精神。 2.要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位教师,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报名参加支教。 3.市教育局将在县区、市直学校报名的基础上,确定支教教师人选,再办理相关支教手续。 4.报名人员对应支教地区、学科需求,自主填报《福建省第二十一批赴宁夏支教教师推荐表》(附件3,一式3份)、《2019-2020学年赴重点县支教教师推荐表》(附件4,一式2份)上报所属县区教育局(事务局)。县区教育局(事务局)、市直学校汇总报名人员情况务必于6月30日前将《福建省第二十一批赴宁夏支教教师推荐名单》(附件5,一式1份)、《2019-2020学年赴重点县支教教师汇总表》(附件6,一式1份)报送(含电子文档)我局人事与师资管理科,联系人:程超平,邮箱:ptsjyjrsk@163.com。 附件:1.莆田市2019年赴宁夏、福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教学科及名额安排表 2.莆田市赴省内外支教人员相关政策待遇 3.《福建省第二十一批赴宁夏支教教师推荐表》 4.《2019-2020学年赴重点县支教教师推荐表》 5.《福建省第二十一批赴宁夏支教教师推荐名单》 6.《2019-2020学年赴重点县支教教师汇总表》
(此件依申请公开)
莆田市教育局 2018年6月25日
附件2:
莆田市赴宁夏、福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教教师相关政策待遇
一、宁夏 1.省定政策 根据《莆田市教育局、市政府对口支援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四部门转发进一步做好援宁支教工作的通知》(莆教人[2018]55号),援宁期间支教教师政策待遇: (一)援宁教师在宁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援宁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援宁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二)援宁教师在宁夏期间每人每月发放2200元伙食和生活补助,按规定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可按规定报销进出宁交通费、旅途住宿费2次(一往一返计1次)。支教教师伙食和生活补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进出宁交通费、旅途住宿费按所在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援宁教师支教1年计算为担任班主任的年限,享受班主任津贴,并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应按原学校满工作量计算。同时,支教教师1年援宁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支)教工作1年的经历,并可缩短1年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年限。 (四)援宁教师援宁期间的考核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对于援宁期间考核不合格或援宁期间存在问题的,视情况取消相关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优秀支教教师,派出单位在评优评先时应予以优先推荐表彰。 2.市定政策 根据《莆田市教育局关于提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的教师相关待遇的通知》(莆教人〔2016〕53号),支教教师政策待遇: 从2016年9月起,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派赴莆田市外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教师(工作期限满一学年及以上,并且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在保持中央、省里现行相关待遇不变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1)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112号精神,在外工作期间,赴省外工作的,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增加600元;所需经费由所在学校承担。 (2)对口支援期满后,符合教师职务评聘条件的教师,有条件的县区可不受派出单位职数的限制,在县区教育系统内统筹解决,优先参加高一级的教师职务评聘(享受一次)。 (3)对参加对口支援工作的教师,组织上要跟踪培养,各县区、各学校要选派优秀教师参加对口支援工作,进行跟踪培养。期满后,经考核优秀的优先提任相应的管理职务。 (4)对口支援期满后,可优先安排从农村学校调入所在县(区)的乡镇学校或中心城区学校工作。 (5)对口支援期间,支教教师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应予以特殊照顾,不受限制可自由选择所辖县区教育系统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一所公办学校就读。 二、福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1.省定政策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选派优秀教师赴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小学支教的通知》(闽教办师〔2019〕19号),支教教师政策待遇: 省财政按照每人2万元/学年的标准拨付支教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教教师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相关支出。每位支教教师生活补助为1500元/月,由重点县按月先行支付;其余5000元由重点县统筹安排,用于购买保险等与支教工作、生活相关的支出。 在职教师赴重点县支教工作时间计入支教教师农村任(支)教年限和担任班主任年限;支教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学校执行的岗位工资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原学校满教学工作量计算,并享受班主任津贴;其他有关政策待遇按照派出设区市有关支教政策执行。鼓励派出地对退休教师支教出台相关激励保障政策。 2.市定政策 根据《莆田市教育局关于提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的教师相关待遇的通知》(莆教人〔2016〕53号),支教教师政策待遇: 从2016年9月起,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派赴莆田市外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教师(工作期限满一学年及以上,并且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在保持中央、省里现行相关待遇不变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1)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112号精神,在外工作期间,赴省内工作的,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增加300元。所需经费由所在学校承担。 (2)对口支援期满后,符合教师职务评聘条件的教师,有条件的县区可不受派出单位职数的限制,在县区教育系统内统筹解决,优先参加高一级的教师职务评聘(享受一次)。 (3)对参加对口支援工作的教师,组织上要跟踪培养,各县区、各学校要选派优秀教师参加对口支援工作,並进行跟踪培养。期满后,经考核优秀的优先提任相应的管理职务。 (4)对口支援期满后,可优先安排从农村学校调入所在县(区)的乡镇学校或中心城区学校工作。 (5)对口支援期间,支教教师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应予以特殊照顾,不受限制可自由选择所辖县区教育系统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一所公办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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