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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6】 【作者:/来源:办公室】 【阅读: 次】【关闭窗口】


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

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将《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涵江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金融办代章)

                                2018年8月2日

 

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引导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58 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64号)、《莆田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莆处非办〔20187号)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丰富宣传教育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宣传教育内容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解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国务院拟出台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及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二)加强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做好非法集资相关概念知识的宣传普及,包括基本概念、特征、形势、危害等;加大对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案件特点的宣传教育,广泛传播各行业领域新型非法集资警示案例,增强宣传教育的可视性和可读性;向群众传授辨别技巧、举报途径等,提升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三、宣传教育方式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资源,切实把“六进”(进村组、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工厂、进家庭)、“六有”(报刊有文、电视有影、广播有声、网络有阵地、村居社区有专栏、街道门头有标语)落到实处。

(一)做好公益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印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横幅、标语,在居民区、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在金融、教育、养老、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密集区域张贴、悬挂;要充分发挥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网点多、覆盖面广优势,在营业网点全年连续播放防范非法集资LED字幕以及公益宣传教育片;要充分运用办公楼、酒店、居民社区内部显示屏、大厅展板、电梯等媒介广泛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公益教育视频;要充分利用公共场所的宣传栏、建筑围挡、灯箱广告等阵地,刷写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办好宣传教育专栏;要组织在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投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公益宣传片、广告;要大力推广播放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市处非办制作的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教育片,在广播、电视、单位官方网站以及公共交通媒体全年连续播放。

(二)开展现场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中心广场、活动中心、人群聚集区域等场所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大型集中宣传活动;要定期组织开展“六进”宣讲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员的基础网络辐射作用,深入街头、小区、家庭、村屯,通过开设讲座和设置咨询点等方式,以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语言、案例开展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乡、镇赶集(墟)日、村“两委”换届选举日等有利时机,加强对偏远乡镇、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宣传教育。

(三)加强媒体宣传报道。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各级党报和都市、晚报类媒体充分报道我区各地、各成员单位开展的形式多样、面向基层的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在报刊媒体通过发表言论评论、参与专访访谈等方式,揭露非法集资的“运作模式”,阐明非法集资的风险危害;要协调都市类媒体、广播电视台等开辟专栏、制播专题,采用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报道形式,介绍各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危害性和识别方法,推动防范知识的普及推广。

(四)推动网络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益短信等定期发布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动态,常态化宣传防范非法集资公益知识;要加强与新兴媒体的合作力度,发挥其即时、快捷的传播优势,通过有奖问答、微视频征集、集赞评选、开展专题活动等方式,提升群众的参与度;要推动辖区、行业重点新闻网站充分发挥优势,加强宣传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投放力度,打造网络宣传阵地,营造网上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职责分工

(一)区处非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各行业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齐头并进,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营造广覆盖、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教育格局。

(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

(三)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推动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工作,组织全区主要新闻单位、主要都市类媒体和主要新闻网站根据媒体定位,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常态化宣传防范非法集资公益知识。

(四)区公检法部门:发挥贴近一线的优势,定期做好辖内非法集资领域形势分析,及时整理、编辑我区高发行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及防范技巧,通过以案说法进行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

(五)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对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辖内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六)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全区工商登记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和日常检查工作中做好打击非法集资政策法规及相关处非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清理排查,整治各类发布、张贴、散发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行为。

(七)区民政局: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通过社区养老机构做好老年人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全区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教育引导,推动其依法办学;加大对高校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其理性消费,自觉远离非法“校园贷”等违规金融活动。

(九)区农业局、区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全区涉农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乡镇、村庄等偏远地区的宣传教育力度,重点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十)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全区房地产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守法经营。

(十一)区财政局:负责将处非宣传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同时督促指导财政所将处非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为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十二)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特点,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方案,并组织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的严峻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把做好防控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地方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发挥主体优势,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教育方式,有效扩大社会影响面和覆盖面,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的传播蔓延。

(二)明确重点,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投资理财、网络借贷平台、私募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养老、民办教育等重点行业领域,针对农村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针对虚拟货币、消费返利、养老服务等重点行为,针对老年人、农民等易受侵害的重点群体,进行重点宣传教育。同时,要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培训,加强最新政策解读和工作经验交流,努力提升辖区内处非工作人员工作水平。

(三)落实责任,加强考核评价。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项资金,持续不间断地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本辖区、本系统宣传教育资源有效整合,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全年宣传教育方案、工作总结、影音资料、统计报表请于20181120日前报送区处非办。区处非办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督查暗访、综治考评、建立专报等方式进行考核通报,对工作开展情况优秀的乡镇、街道、管委会、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提请市处非办及相关部门给予表彰鼓励。

 

   附件: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参考资料

2.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参考资料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主要手段

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为多样、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四、当前非法集资特点

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花样频出,但“万变不离其宗”,总体来讲非法集资呈现以下特点:

其一,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从过去的农林养种植、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社区”、“股权众筹”、“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信托”、“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更专业的“资本运作”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

其二,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明显,突破地域界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

其三,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强。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中央电视台)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此外,非法集资有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银行代办员制度早已取消,但一些老资格的“代办员”仍然借用银行的名义吸收存款,其实钱根本没有存进银行,而是被其挪作他用。

五、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六、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七、虚拟理财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八、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九、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十、地方交易场所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十一、预付消费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预付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个别不法分子假借办理预付卡或预付消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部分群众造成经济损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曾专门提示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揭示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

二是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购卡人返还购卡资金、预付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

三是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水果营行以“存2000元送4000元”等为诱饵,诱使大量消费者存入大额预付款,随着水果营行资金链的断裂,消费者的预付款难以拿回,面临严重损失。

十二、辨识非法集资“三看三思三不要”

三看:一看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两会、金融办等部门)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

三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要: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利息的钱都是自己的本金。

 十三、八大准则助老年人识破理财骗局

老年人通常是被骗的受害者,都是利用老人对投资理财的知识不够了解进行的。如果对骗子的常用伎俩有一些基础的认识,就可以远离骗局,保护自己辛苦赚来的钱。

1.不要恐惧投诉。如果你怀疑自己受到了诈骗并且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应及时去相关部门提交投诉申请。

2.要提防送上门的信息。投资者需谨慎送上门的信息,很多骗子使用电子邮件、传真和网络发布信息,哄抬股价,好让他们卖掉手中的股票。一旦他们抛掉了手中的股票,停止了对该公司的宣传,股价很快就会跌下来。

3.询问无法套现获利的原因。当你询问你的本金或收益时,如果你的代理人出现推拖现象,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已经将钱放进了自己的口袋。不要被一些你的资金现在无法获取或是被再次投到了其他的投资产品中这种借口所欺骗。

4.不宜对投资不闻不问。“把一切事情都交给我”,其实没那么简单。要经常监控自己的账户,索要常规的对账单。不要觉得质疑不了解的投资活动是件难为情的事,同时记住保留关于投资的所有谈话记录。

5.不轻易做选择。谨防那些“一辈子只有一次”的投资机会,特别是推销员根据内部消息提供投资建议的时候。

6.对销售员适当了解。老年人在投资前一定要事先确认这些销售人员是否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许可,或他们所在的公司是否与监管机构、投资者存在一些纠纷。

7.不懂就要多问。一个明白的投资者要懂得花时间做独立的调查,或者在投资前和家人朋友商量。一定要懂得投资的是什么、投资过程中的连带风险及所投公司的历史背景。对于不懂的问题要多问多学。

8.对公司进行调查。在投资前一定要对公司的业务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充分了解。记住,永远不能单凭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留言板上的消息或公司发布的新闻作为唯一的调查依据。

十四、不慎参与非法集资如何减少损失

集资参与者一旦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期望非法集资者按期还本付息,更不能再向非法集资者注资,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有权部门进行追赃挽损。参与集资人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处非工作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将核实情况,确认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部门将冻结集资组织者的有关银行账户,查封扣押其有关资产,防止集资组织者挥霍或转移资产,最大限度减少参与集资者的经济损失。

十五、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二)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五)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六)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七)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八)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九)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十)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十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十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十六、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登陆http://jrb.fj.gov.cn,上传举报线索。

各地区举报方式如下:

福州市:0591-88038873 ;厦门市:0592-2668685

漳州市:0596-2622960;泉州市:0595-28388571

三明市:0598-8962203;莆田市:0594-2772023

南平市:0599-8886136;龙岩市:0597-2208909

宁德市:0593-2055968;平潭市:0591-12345

各县区(管委会)接受举报单位(举报电话)分别为:仙游县公安局(0594-8292111)、荔城区公安分局(0594-6708958)、城厢区公安分局(0594-2682578)、涵江区公安分局(0594-3599897)、秀屿区公安分局(0594-5890731)、湄洲岛派出所(0594-5092005)、北岸公安分局(0594-5950815)。

十七、企业宣传资料

(一)选择合法募资渠道

我国金融体系为广大企业提供了多种资金募集渠道。如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直接融资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通过股权投资基金获取股权投资。此外,企业还可以依法向特定的亲朋好友民间借贷。企业从合法渠道募集资金,遵纪守法办企业。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其他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以发行“原始股”为名非法集资。以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上县”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发行所谓的“原始股”;

2.以企业日常经营为名非法集资。为弥补企业日常流动资金不足,许诺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3.以项目投资为名非法集资。为弥补项目资金不足,宣传项目良好前景,许诺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4.违规挪用预充值预付款押金非法集资。以打折优惠吸引消费者预充值或预付款,或者以收取押金名义吸收资金,违规挪用,到期不能兑付;

5.违规发行理财产品非法集资。以发行高回报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为名,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三)未经合法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业务

金融是特许行业,所有金融业务均应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开展金融业务,符合非法集资特征的,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刑罚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企业非法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15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企业主非法集资,可能造成集资人巨大经济损失,自己也可能前功尽弃、锒铛入狱、身败名裂。

(五)科学判断自身实力,谋求企业良性发展

企业及企业主要科学判断自身的综合实力和外部环境,不盲目乐观,不做超出企业自身实力的投资决策,合理控制企业负债杠杆,谋求企业良性发展。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企业主盲目乐观,无视风险,将造成决策失误,最终使企业骑虎难下,如用非法集资饮鸩止渴,终将自吞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