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区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吃空饷” 和在编不在岗问题的通知
区教师进修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涵江区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问题的通知》(涵人社[2017]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学校2017年4月17日前向区教育局人事股报送《涵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附:《关于进一步清理“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问题的通知》。
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 2017年4月5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我区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4月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问题进行了专项清理和“回头看”。总的来说,专项清理情况较好,但部分单位也存在认识有偏差、理解有偏颇、填报不准确、清理不彻底甚至漏报瞒报等情况。为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问题清理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清理的对象 清理对象为对照涵政办〔2015〕4号和涵委办〔2016〕13号文件中列举的单位“吃空饷”和个人“吃空饷”的七种情形外,重点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但违规不在岗工作的人员进行清理,主要类型有: (一)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岗的; (二)违规借(抽)调的; (三)违规办理请假手续,长期不在岗的; (四)违规自行办理停薪留职(含带薪留职)的; (五)违规自行办理离职待退的; (六)其他违规在编不在岗的。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自纠与区随机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整体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再次全面自查阶段(3月27日-3月31日) 根据清查范围和对象,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摸底,对本单位编制、岗位、工资情况进行彻底清查,核实“吃空饷”和违规在编不在岗人员名单,将清理对象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 (二)自纠整改阶段(4月1日-4月20日) 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各单位要根据相关人事管理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要求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干部职工进行通报。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涵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1)。《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于2017年4月20日前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其中《汇总表》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清理任务的,也要实行书面“零”报告。 (三)督查核实阶段(4月21日—5月10日) 根据各单位自查和整改情况,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效能办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开展清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隐瞒不报、放任自流和不按照规定清理“吃空饷”和违规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单位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今后,凡涉及“吃空饷”和违规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举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主管部门是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管理的主体,对本单位、本系统负总责,各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敢于暴露问题,决不护短,扎扎实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严格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不走过场、搞开式,要严格标准,严格把关,务必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自查、重实效”,坚决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隐瞒。 (三)强化宣传。各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正确的舆论宣传引导。对清理对象的处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资料详实、手续完备,又要做好清理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政策,又要做好宣传解释。 监督举报电话:区委组织部 3592265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569805 区效能办 3582166
附件:1、《涵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自纠情 况汇总表》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
中共涵江区委组织部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涵江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附件1 涵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主管部门(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主要领导(签名): 分管领导: 经办人:
备注:1、此表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于2017年4月20日之前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附件2: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违规在编不在岗人员,请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擅自离岗人员的处理 人员擅自离岗的,所在单位应立即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并自离岗之日起给予停发工资福利。对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务员、行政工勤和因特殊原因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辞退处理,已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关系处理。 对擅自离岗未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未超过三十天的,其本人返回原单位作出书面承认错误的,所在单位应书面并上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提请)效能问责或党政纪处分。 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达法定辞退和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条件的,除效能问责或党政纪处分外,当年度年度考核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4天(含4天)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超过4天(含4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二、对违规借(抽)调的人员的处理 除项目工作外,无特殊情况不予办理借(抽)调。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抽)调人员的,需办理借(抽)调审批手续。未办理借(抽)调审批手续或借(抽)调期满未办理继续借(抽)调审批手续,由编制所在单位负责通知3日内回单位上班,逾期未回的,按旷工处理。 三、对违规离岗人员的处理 对因事需要请假的工作人员,应按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印发涵江区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涵委办〔2014〕58号)文件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而无故超假的,认定为旷工,所在单位应立即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并从超假之日起给予停发工资并处理。 四、对违规停薪留职(含带薪留职)人员的处理 严禁单位自行办理停薪留职,对部门经营效益不好或原收费项目被取消的自收自支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或差额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可根据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印发规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参与服务经济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涵委办〔2011〕75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与服务经济建设审批手续。 对单位自行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由编制所在单位负责通知3日内回单位上班,无法联系的可以进行登报通知。对通知未回的和参与服务经济建设期满未回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五、对违规离职待退人员的处理 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同意干部职工提前离岗和内退。已办理的,必须自行纠正,违规提前离岗和内退人员,必须通知3日内回单位上班,逾期未回的,按旷工处理。 对其它情形在编不在岗人员的,针对具体问题,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