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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21】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根据国家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要求,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部农村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对普通高中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助学金政策,并逐步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虽然我省从2009年春季起在全国率先对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助学金政策,但资助面较窄、资助方式较单一,尚有较多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得到有效资助。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我省设立“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约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按在校生10%比例由学校进行评审,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1)农村低保家庭学生;(2)城市低保家庭学生;(3)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4)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5)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7)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学生应持所在家庭城乡低保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经班级、年段、学校三级评审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逐级汇总上报到省里。

2、“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2500元;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200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各有关学校落实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3、“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及省以下财政承担资金部分,由省、市、县(区)比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分担。厦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4、“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实行“按学年申报、分学期拨付”办法。即每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1031日前),各地(校)将评审出来的受助学生通过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管理系统”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财政厅按系统汇总的学生数及相应标准,确定各地补助经费指标并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特设专户。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专项资金后,应在15日内将省级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专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拨付到各普通高中学校。省属学校由省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学校。

(二)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分担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本级应承担的经费,按省定标准及时足额下达拨付学校。对于经费没有落实的地方,相应扣减省财政补助的教育专项经费。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每年秋季通过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管理系统”上报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人数,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各有关学校要严格实行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助学金发放签领制度。助学金发放表须由受助学生、家长和班主任签字后,一式三份,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并存档。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09]3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