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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六中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2-24】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为加强莆田六中青年志愿者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使该组织更加完善地为他人服务、为社会奉献,依据《中国青年志愿者章程》,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服务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莆田六中青年志愿者协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日常管理,由志愿参与的我校青年学生组成的从事社会志愿者服务的公益性组织,是联结青年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纽带,是团组织开展志愿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推动学校及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校和社会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我校青年志愿者的素质。为改善社会风气和建设我校学习、文明风气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提高自我,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的原则:自愿参加,自主管理,讲究实效,持之以恒,量力而行,注意安全。

第五条 本协会的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六条 本协会的口号: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自愿莆田六中青年志愿者协会申请注册登记,成为志愿者: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或我校教职工;

(二)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历史责任感和民族责任感,

(四)热心志愿者工作,自愿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

(五)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审批通过并发给相关证明;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有向协会提议规章制度的权利,共同完善协会的各项制度。

(九)有遇到困难时可优先得到帮助。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莆田六中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接受本协会的领导,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私自借用本协会的名义做有损我协会名誉的事。

(四)尊师爱校,勤奋学习,认真学习有关章程,学习有关知识,学习服务技能。

(五)有虚心接受教育,热心帮助本会其它会员的义务。

(六)会员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为协会出谋划策的义务。

(七)关心协会、班集体和同学,积极配合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八)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用品。 会员如果半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与青年志愿者和被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五条 本协会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提供服务时,必须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标志。

第十七条 本着“谁招募,谁管理”的原则,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招募的志愿者由分年级分班进行管理,各年级要积极对志愿者进行培训,为志愿者开展服务行动创造条件,每学期要对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行动的情况作出鉴定。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八条 机构设置: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

第十九条 机构职责:

第二十条   会长职责:

(一)代表协会向校团委会请示,汇报工作,向校团委负责;

(二)规划协会发展战略;

(三)召集协会会议;

(四)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五)全面负责协会各项工作,监督协会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职责:

   (一)向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安排协会具体工作,并监督工作的完成;

(二)策划分会的发展规划;

(三)向协会会议提交有关协会发展的构想和方案;

(四)督促和指导各部开展工作;

(五)对各分会长进行管理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协会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干部名单;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分会长职责:

具体安排本分会各项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总结经验,每学期始末,交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一)各分会实行分会长负责制;

(二)分会长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制定各阶段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向主席团提交详细活动方案,做好活动总结;

(五)处理本分会各项日常工作;

(六)配合理事会开展活动。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协会规章制度,加强协会工作纪律的明确性,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特对会议、工作、办公等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会议制度: 

1、每次会议均须记录并在考勤表内签到,均由副会长负责记录;

2、有事无正当理由缺席者,视无故缺席,累计满两次者,将由副会长记录在案,并给予警告。满三次者,无论任何理由,则由秘书长上交理事会,经审议视其自动退出;组织上一律不给予任何职务证明;

4、如因事不能到会者,必须提前至少一天向副会长及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请假条。但次数超过六次者,协会向理事会提交审议,将其除名;

5、与会者迟到15分钟,视其无故缺席,但允许事后(在一天之内)向秘书长及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员补假;

6、无特殊情况,会议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

7、会议记录必须送副会长存档。

(二)工作制度:

1、日常工作由协会会长或副会长统筹安排,并落实工作;

2、认真负责本职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本职的权利和义务;

3、严格执行部长直接对会长负责,会长直接向校团委负责,每项重大活动会长直接向团委会申请,由会长统筹安排,部长责任制,活动结束后并向其汇报;

4、一般不得利用上课时间,若因实际工作需要必须向团委会申请,经同意后才能进行;

5、各会长、分会长不得无故(无正当理由)推卸工作责任,若有给予警告,若协会集体活动无参加达二次以上(含二次)者,协会向学校团委会提交审议,将其除名;

6、每学期进行协会考核制度,不合格者,由协会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若仍无改正者,协会向理事会提交审议,将其除名(以上除名者组织上一律不给予任何职务证明);

7、严格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协会所有注册志愿者者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内容和时间考核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内容和时间作为考核的基本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立《莆田六中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主要用于青年志愿者服务情况的纪录。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青年志愿者定期进行考评,并将考核情况如实记入“积分表”相应栏目,存入个人组织档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者给予奖励,不合格者给予除名。

第二十九条 协会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协会的成员在服务基地工作不积极者,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取消成员资格(注销注册志愿者资格)。

第三十一条 协会干部工作突出者,优先申报评优,优先评优提拔。

第三十二条 普通志愿者工作突出的,优先评优提拔。

第三十三条 协会干部不负责任者,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三十四条 协会成员要遵守校团委会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严重违反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免除一切职务,取消其成员资格,上报校团委会进一步追究。

第三十五条 协会干事工作突出的,。

第三十六条 倡导普通志愿者每人每学年至少不少于20小时的志愿服务的时间,志愿者干部每人每学年至少不少于40小时的志愿服务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由本协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警告、赔偿、直接开除甚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并记入档案。

(一)做出有违背本协会宗旨者。

(二)做出有损我协会会员形象者。

(三)不配合或拒绝参加本协会工作者。

(四)违反本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参加志愿者活动违纪者。

(五)受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六)诽谤、威胁别人,打架斗殴者。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政策、法规、纪律的行为者。

第六章  经费

  为了便于本协会更好地开展活动,加强本协会经费的管理,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本协会朝着为同学服务、奉献社会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现制定经费管理方案如下: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校团委会或上级的拨款和正当的社会资助等合理的收入。

第三十九条 为使本协会经费开支做到公开和受到监督,每次经费收入都进行核实,然后统一交给相关人员保管。

第四十条 协会账目由协会副会长负责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开支必须经会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且必须及时出示有关证明进行核对。

第四十二条 学期末会长和有关财务人员向会员公开本学期经费开支情况。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团委会审议批准。

第八章 注册志愿者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誓词如下: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团委会、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