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2009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20】 【作者:qhzx/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闽公综〔2009〕298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2009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公安局(分局):
现将《福建省2009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二○○九年六月八日
福建省2009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
为适应公安系统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现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9年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公政治【2009】141号)和《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和福建警察学院。
一、报名和招生条件
(一)报名条件
已经参加福建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
1.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高中毕业;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7年9月1日后出生)。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按《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外,还必须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招生政审工作,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附件6)的要求进行政审。考生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对考生的政审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附件4,下同。可从厅人事训练处网页“表格下载”专栏中下载)。政审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和福建警察学院的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的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58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判定: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消瘦。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达到5.0(1.0)。
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灵敏,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具有其他身体缺陷的,由招生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面试合格。
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具体项目及合格标准见附件5)。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军检工作,按照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招生院校相关规定执行。
3.成绩条件。高考文化考试成绩符合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招生办法
(一)宣传与组织报考
1.各市、县公安机关和招生院校要积极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应予以协助,向考生讲解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2.考生填报公安院校本科专业志愿应填写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栏内,填报公安院校专科专业志愿应填写在专科提前录取批次栏内,具体办法由省高招办制定。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仍可兼报其他高等院校。
3.对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招生人员和政审单位可到考生所在地和有关中学,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血检、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
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考生,必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血检、面试和体能测试(统称面试,其中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考生参加面试、军检,无须参加血检和体能测试),并经过公安机关政审。参加面试的考生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政审表》和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相片2张,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凡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志愿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参加面试者,作放弃志愿处理。
1.面试对象
对报考公安院校的第一志愿线上考生,按公安类男、女和文、理招生计划的5倍数确定面试考生名单,并由省高招办负责通知考生参加面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报考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本科专业的所有考生均可参加面试。
2.面试时间、地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面试时间:7月6日—7日。面试地点: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106号)。
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面试时间:8月12日—13日。面试地点: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106号)。
福建警察学院面试时间:7月1日—4日。7月1日安排福州、莆田考生面试,7月2日安排泉州、三明、南平考生面试,7月3日安排漳州、龙岩、宁德考生面试,7月4日安排厦门考生面试。
面试地点:福建警察学院(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
以上面试时间、地点除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外,不再另行通知。
3.面试程序和方法
招生面试工作按血检、面试、体能测试顺序进行。每位考生只能安排面试一次,不重复面试。具体方法如下:
血检:由专业医务人员负责,检验有无甲肝、乙肝或澳抗阳性(不要求空腹)。考生按医务部门规定交血检成本费10元。血检不合格者,不安排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
面试、体能测试依照上述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的耐力、速度等身体素质进行测试,并当场公布结果。面试不合格者,不安排参加体能测试。考生对测试结果如有疑义,应当场向在场值班的监察人员提出。
4.政审
凡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在填报公安类志愿后,须主动向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安局(分局)政工部门或辖区派出所索取《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审表》,并到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政审。《政审表》由政审单位密封后交给考生带到面试点。
5.面试费用
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的考生须按物价部门规定交纳面试、体能测试费100元。考生参加面试的路费和食宿等费用自理。
6.面试工作由省公安厅和公安院校具体组织实施,招生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公安院校面试合格考生名单应及时(本科专业7月8日21时前,专科专业8月14日21时前)报省高招办。
(三)录取
1.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提前录取(女生比例不超过15%)。公安院校本科专业在本科提前批录取,公安院校专科专业在专科提前批录取。
2.院校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按招生总计划的120%比例调档,择优录取。
3.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高等院校的录取。
三、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招收地方高中毕业生的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招收地方学生的办法实施,由招生学校和有关部门负责。
四、招生纪律
(一)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公安院校的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坚决查处,今后不得再从事招生工作。
(二)凡违反本办法录取的考生,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取消学生的入学和就学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省高招办负责解释。
附件:1.2009年公安部属院校在福建省招生计划表
2.2009年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招生计划表
3.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表
4.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
5.体能测试评分标准与方法
6.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附件1
2009年公安部属院校在福建省招生计划表
附件2
2009年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招生计划表
附件3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表
报考院校名称: 考生号: 成绩:
附件4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
本页由考生填写 户籍或居住地派出所:
填表说明:
1.政审人员应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
2.审查意见应有“合格”或“不合格”的明确结论。
3.《政审表》请正反面打印或复印。
附件5
体能测试评分标准与方法
评分方法:
1.单项测试成绩超过评分表上限者,则该项测试成绩以100分计;单项测试成绩低于55分者,则该项测试成绩以0分计。
2.单项测试成绩低于某分值的成绩,但高于下面分值的成绩时,则按下面分值计分。
3.单项测试成绩均不低于55分且总分高于180分者,体能测试结论为“合格”;单项测试成绩有一项(含)以上测试成绩低于55分以零分计者,体能测试结论为“不合格”。
附件6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五条 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明确工作要求。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考生户籍或居住地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地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
第六条 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七条 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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