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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8-10-27】 【作者:qhzx/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关于进一步规范莆田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莆教[2008]3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办),市直有关学校:
   
为了适应我市实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普通初级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的文件精神,现将规范我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工作。各县(区)教育局、各普通中学的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学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市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供必要的保证。 
   
二、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员队伍的建设,挑选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的人员负责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保证学籍管理人员能够顺利完成本职工作。学籍管理人员应当相对稳定,不宜经常换人。 
   
三、学校的学籍管理档案(见闽教基[2007]4号文中的第四十一条)必须永久保存。各中学领导和教务处主任,务必经常督促、指导学籍管理人员将学生的学科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学籍变更及奖惩情况及时记载入档,妥善保管;学生毕业后,必须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各中学在学生转出(或其他原因)而需要随附学籍档案时,应将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原件存下来,将复制件随附出去,以保证全体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齐全。 
   
四、规范我市普通初中学籍管理工作的几点补充规定: 
    1
、各县(区)要根据“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对各普通初中片区内的新生进行录取,新生录取花名册见附件一。学校要在每年的930日前将已录取未入学的学生名册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各普通初级中学学生的学籍卡片从2007级起统一使用“福建省莆田市普通初中学籍卡片一、二、三”(见附件二) 
    3
、关于流动人口子女的就读条件和就读办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户口在莆田市行政区划外且具有“三证”(暂住证、务工证、婚育证)的流动人口,其子女需要在我市接受初中教育的,可按《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流动学籍。 
    4
、流动学生的学号统一为十位数,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区)编号;第五、六位数表示由县(区)教育局所确定的学校代号;第七位数统一为“9”,最后三位数为流动学生的代号。在学号前冠“LD”。 
    5、学生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后或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除了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6、同一城区内初中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借读。 
    7、完成初中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填造初中毕业生花名册(见附件三)一式两份,连同照片册(闽教基[2007]4号文中的附件9),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一份初中毕业生花名册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另一份初中毕业生名册和照片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留学校存档。 
    本通知从即日起执行,此前我局下发的有关学籍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莆田市普通初中新生录取登记表(略) 
    2、福建省莆田市普通初中学生学籍卡片(略) 
    3、莆田市初中毕业生花名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