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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07-11-08】 【作者:qhzx/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印章使用规定
 
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提高办事效能,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学校和各会、处、室的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日常事务需要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者掌握使用。重大事务需要使用印章的,须有关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再盖章。某些要求盖章但一时难以判断的事项,须经调查研究或请示领导后,再决定盖章与否。
学校和各会、处、室领导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保管印章。印章的掌管使用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忠实于事实真相,忠诚于人民利益。要坚持原则、勤政廉洁。守时高效、热情礼貌、耐心周到地为师生员工服务。
印章保管者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班办公时,应当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把印章交由他人的印章取回,恢复正常使用。印章保管者因退休,职务变动或者工作调动不能继续保管印章时,应当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把印章及时移交给领导指定的干部接收(或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禁止私自把印章交由他人保管使用。禁止在私人借据上加盖学校的各种印章。禁止办事时对当事者吃、拿、卡、要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学校印章和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掌管。凡属三处一室的日常业务发文需要的和学校日常行政事务需要的由办公室主任直接签署意见及盖章。
 凡属学校发文需要的,须经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盖章。凡属本校教职工人事调动的,须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并由校长签署意见后,方能盖章。凡属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职务评审的,须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能盖章。
 凡属签订合同、委托结算、财务报表等需要盖章的,须由经办人员和总务处主任报送校长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方能盖章。
 凡属出具证明需要盖校印的,须查清查明情况属实后(必要时要查档),方能办理。凡属在复印件上盖章的,均须与原件对照,确认与原件相符后方能盖章。
 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的印章分别由这三大处的主任保管使用。在这三处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需要盖章的,由该处主任直接盖章。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用于现金支票支付、信汇和转帐等业务。其使用方法须符合会计和有关财务的政策法规。
工会、团委会、学生会、校友会,保卫科的印章由各会、科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其使用要遵照国家政策法规和符合有关组织的规章制度。
 各印章保管者应当严格依法遵规按序办事,并妥善保管印章,防止责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