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准考证签领规定
莆田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莆招办[2008]5号
关于重申普通高考准考证签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高招办(考试中心):
2008年普通高考在即,根据省招委会《关于做好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08]7号)的要求,现将今年普通高考准考证签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各县区高招办(考试中心)立即传达到本辖区全体考生,并切实贯彻执行:
1、考生必须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暂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的且照片上加盖压角公章的户籍证明,下同)亲自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2、考生领取准考证时必须办理签领手续,并在本人《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签上自己的姓名(注意字体大小应符合正常书写,防止太小)。
3、《准考证》和身份证是考生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考生进场考试还必须在“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4、根据上述规定,考生领取准考证和入场考试都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请各县区高招办(考试中心)、各考点务必立即通知全部考生,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莆田市高招办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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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高考 领取 准考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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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公安局,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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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高招办 2008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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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第六中学教务处 转发
2008-5-10